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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间借贷从熟人交易转向以钱炒钱

发布日期:2012-09-07 浏览量:1839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浙江民间借贷案件出现明显上升态势。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大幅上升26.98%和129.61%。

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浙江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总体上看,在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之间仍然缺乏稳定有效的渠道和桥梁,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厅长章恒筑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具有中小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鲜明区域经济特色。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草根金融”方式,与传统金融信贷方式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去年9月份后,温州等地一些中小企业关停、企业主“跑路”事件屡屡发生,民间借贷尤其是涉企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危机处置乃至司法政策,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

章恒筑认为,浙江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总体上看,在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之间仍然缺乏稳定有效的渠道和桥梁,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浙江省高院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一半,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浙江全省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的2008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较2007年增幅高达60.56%。虽然金融危机阴霾逐渐消退,2009年案件数量增幅有所趋缓,2010年的收案数较同比甚至微有下降,但总体案件受理数量仍居高不下。

2011年,受第三季度温州等地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量再度上扬,全省法院全年收案93067件,较2010年增长了6.7%。从案件标的额的增长幅度看,增速最快的是2008年,较2007年迅猛增长了216%,其次是2009年,较2008年增长了72.3%。

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大幅上升26.98%和129.61%。

呈现资本化和商业化特征

浙江省高院的研究报告指出,近年来,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过去的“熟人交易”向“以钱炒钱”方向发展,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和商业化特征,使得民间借贷越来越复杂,也为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是一种“熟人间的交易”,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实际上承担了担保的功能。

临安市法院院长毛煜焕对记者表示,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浙江的民间借贷逐渐转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

浙江民营企业多以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资金起步,据有关部门对温州市瓯海区105家中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在企业初始资金来源中,有90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本,占85.71%,其中有32家初始创业资金完全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占30.5%。涉企型民间借贷在数量上已远超过个人消费型借贷,从借款人、出借人到担保方,中小微企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主体角色。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交易或经营活动。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民间借贷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近年来,浙江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贷问题突出。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向社会公布了温州市民间借贷监测利率,2012年4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平均水平为21.58%。浙江省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到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黄欢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但与此同时,也使中小微企业和私营业主不得不接受放贷人所设定的高额利息。实践中,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开始显现。黄欢说,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的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往往手续齐全,一些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或个人,都已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从形式上看,不仅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对引发诉讼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都作了详尽约定。

章恒筑说,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一种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高利诱惑下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牟取不法利益。

——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增多,“批案”现象严重。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比较集中,借贷供需双方主体的重复率高,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或被告的系列案日益增多。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形下,原告一般是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职业放贷人;多原告一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往往是大量对外举债的企业或企业主。有的涉众案件中,上下家之间还存在借贷资金链关系,即在直接与被告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告名下,背后还有大量实际出资的隐名出借人,这些隐名出借人往往是欠缺投资渠道、盲目逐利的普通老百姓。这类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传导性强,易呈集中爆发态势。一旦无法收回借款,老百姓的多年积蓄无法收回,容易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信访、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交织。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市场上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属体制外金融,尚缺有效监管。民间放贷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判断作出趋利性选择,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案件高发三大主因

浙江省高院的研究报告指出,导致浙江民间借贷高发的原因比较复杂,综合来看,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是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浙江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一旦经济形势变化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就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所带来的深层影响正在向纵深发展,国际经济秩序依然处于动荡之中。

二是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企加剧了债务清偿风险。由于银根紧缩,融资难,浙江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息现象。高利率导致了大量信用风险的产生。一旦企业盈利不佳或难以承受过高的利息负担,借贷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出借人往往采取多种手法隐瞒高息事实,进一步加剧了纠纷产生的可能。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甚至有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是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浙江的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加之实践中职业放贷人群体的出现以及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加入,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已具有经营性质。但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违法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手段日益隐蔽涉及面更加广泛涉中介机构案件增多

非法集资犯罪现新动向

记者赵梦卓王晓明长春报道

手段日益隐蔽、涉及面更加广泛、涉中介机构案件增多,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呈现三大特点。专家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滞后,投资渠道狭窄,对于非法集资的打击、处理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因素致使此类案件频发,严重扰乱社会及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利益。

专家建议,立足拓宽合法集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找到合法增值方式;不断完善政策、机制、环境,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建立多渠道信息网络,“标本兼治”全面封堵非法集资生存空间。

“万里大造林、利国又利民”、“今天投入2.66万元,8年后回报18万元”……这些国人极为耳熟的广告语,蛊惑了多少人把血汗钱投入他们并不熟悉的林业。2004年至2007年,仅用三年时间,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总计向社会销售林地40多万亩,非法吸纳公众资金13亿元。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高材林介绍说,目前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他们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发行证券、投资理财、创业投资、黄金(1698.00,-7.60,-0.45%)期货交易、分时度假等形式,诱骗群众财产,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还跨多行业、不断变换手段和方式。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长,涉案地域更广、涉及行业更多、涉案金额更加巨大。根据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统计,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涉及全国超过80%的地市州盟。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服务、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一些个案甚至涉及多个行业。

依托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案件增多,也是当前非法集资案的新特征。《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中发现,一些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再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金融体系滞后与实体经济快速增长不匹配,使非国有企业融资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多年持续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充沛民间资金,也需要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长勇认为,处于转型之中的金融制度无法为资金融通提供顺畅的管道,加之我国金融体系较为单一,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资金增值渠道单一、融资手续繁琐等等,一些民营企业为了获取大量资金,铤而走险,不惜以非法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教授刘建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部分社会问题的增加易诱发非法集资类犯罪。由于非法集资大多出现在农村地区,目前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是普法的薄弱环节,农民法律知识匮乏,而城市非法集资参与者多为离退休人员或下岗者,急于发家致富、脱贫解困。

高材林认为,我国现有体制存漏洞,导致政府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不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在新旧体制碰撞交替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剧烈的冲突,加上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导致了大量的经济失范行为。这些行为的产生都是由于社会管理机制的失调所导致。”他说。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弱化了以往的政府行政审批权,表现为经济活动中层层放权。但是在政府层层放权的同时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例如审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群众监督等,对社会经济犯罪预防和控制机能越来越弱,为非法集资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吕文龙分析说,现有法律对非法集资犯罪界定模糊,对其未能精确打击、处理可操作性差也导致案件频发。“非法集资目前不是刑法罪名,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规定的并不严格,导致犯罪成本过低,刺激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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