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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继续降低城镇从业人员社保费率 至明年4月30日

发布日期:2018-06-27 浏览量:719

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南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至2019年4月30日。

另外,《通知》还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南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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