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房地产公司财务部部长利用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验证的机会,将1.2万元的服务费谎称为13万元,随后将公司4.7万元占为己有。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做出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半。
2011年5月16日,45岁的刘某被聘为海南住×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12年5月,因该公司要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审 核,刘某找到海口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要求帮助对其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审核验证,约定服务费1.2万元,但刘某向公司假称,该次审核验证服 务费为13万元,但协议上只写1.2万元,其余11.8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两日后,其公司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税务鉴证业务约定书》,并约定支付审核验 证服务费为1.2万元。随后,刘某以需向事务所支付服务费尾款为由,分2次共从公司中领出4.7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刘某家属将4.7万元还给海南住× 房地产有限公司。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共计4.7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