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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海南将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发布日期:2017-09-08 浏览量:872

9月6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通过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政府部门间证照整合、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以“减证”促“简政”。

《意见》提出,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通过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政府部门间证照整合、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这次改革内容是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各类证、照,即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

《意见》明确,改革主要任务是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多证合一”登记参照国家“五证合一”模式执行。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窗口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包含的被整合证照事项。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领取相关部门备案文书的,可以单独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改革要改造升级系统、实行“一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全省统一的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一张审批网”,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要做好登记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还要坚持实施“多证合一”改革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必须承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认和应用。

《意见》还要求,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窗口建设。“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工作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市县政府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确有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窗口服务需求。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业务能力。要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信息化保障工作。(记者 刘麦)

附件
海南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清单(2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依据 主管部门
1 营业执照 已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13号)整合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模式。 工商部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质监部门
3 税务登记证 税务部门
4 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保部门
5 统计登记证 统计部门
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商务部门
7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商务部门
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负面清单外)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商务部门
9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负面清单外)备案? 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商务部门
1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工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此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门、公安部门
11 公章刻制备案 需刻制公章或补刻公章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
12 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13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 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但销售无绳电话、无线话筒、遥控器等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公众移动电话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关于规范我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通告》(琼工信无〔2012〕285号) 工信部门
14 旅行社分社备案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旅游部门
15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旅游部门
16 经营旅馆备案登记 经营旅馆备案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填写经营旅馆备案登记申请报告书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消防部门许可证书、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书、卫生部门许可证等复印件。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旅游部门
17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到所在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方法》 住建部门
18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体部门
19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五条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二十四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0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2014〕181号)、《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48号)第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省级或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莫辉晓 本文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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