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从省委统战部获悉,《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南省委深改委第17次会议暨自贸区(港)工委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所称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是指具有港澳台地区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执业资格,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台湾身份证且不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相关人才在海南执业备案须符合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执业资格;本人承诺最近3年内个人执业行为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个人信用良好。
《办法》规定,相关人才在海南执业备案,需要按海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引提供相应资料。海南省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制定相应备案指引,对港澳台专业人才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业务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备案指引包括申请流程、执业范围、执业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要求,相关人才经海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海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引作为员工为相关的行业事务所、企业工作,或依法依规在海南单独开办相关的行业事务所,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办法》明确,相关人才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期间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或在履约和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海南省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