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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免征“两税”新规11月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0-11-05 浏览量:958

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开始施行。那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

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具有实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资格的离岛免税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二、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

1、离岛免税店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2、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3、此前经国家批准已开展离岛免税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以下有关材料: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三、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

1、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离岛免税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分开核算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等:

(1)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3)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离岛免税店的数据传输要求

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有关信息,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格式或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一图读懂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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