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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无效 P2P平台或调整

发布日期:2015-08-07 浏览量:1231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对P2P网贷涉及居间和担保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据了解,不久前央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网络借贷分为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


 

 

另外,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明确提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根据网贷之家监测的数据,今年7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延续上半年连续下滑的态势降至13.58%,环比6月下降了0.59%。

其中,利率区间为15%-20%的网贷平台为主流,该利率区间的平台数占比34.96%。按《规定》,年利率超出36%的部分无效,但这类平台也占一定比例,数据显示,利率区间在40%及以上的平台数占比1.08%,而利率区间20-30%的占15.83%。另外,12%以下的平台占比数为15.68%;利率区间12%-15%的平台占比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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